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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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俞志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
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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