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侯茂森(即侯丁悶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侯智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3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