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劉俊達(即劉萬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3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4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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