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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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代 理 人 吳君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5月27日 33,750元 Y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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