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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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陳德福
代 理 人 高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2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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