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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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黃士祺即泉昱工程行
代 理 人 吳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9月30日 82,161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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