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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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李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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