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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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羅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1 黃憶倫、 鐘家旭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年11月9日 未記載 3,29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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