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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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眞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8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
第15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5
日屆滿(因同年12月23日、24日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
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69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6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7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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