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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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延齡
訴訟代理人 陳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913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746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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