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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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振頤軒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益民
代 理 人 吳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6月15日 48,443元 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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