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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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鄭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全天候基金 11-D0-00-0000000-0 1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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