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家訴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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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丙○○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以原告丙○○、乙○○、丁○○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提出之訴狀,係由甲○○以訴訟代理人資格簽名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
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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