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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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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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永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嘉南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
字第九七○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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