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6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六日所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八六五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狀之簽名,並表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據簽名並表明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黃明發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