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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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一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弄十一號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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