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鄭玉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