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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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中
原 告 金環球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讚
被 告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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