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鄭濟良
被 告 達新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六九號之一
被 告 庚○○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六二九巷三六弄五號
壬○○ 住花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九五巷二弄五號二樓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七九號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一三號
戊○○ 住彰
己○○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五二巷十八號四樓
甲○○○ 住台北縣土城巿亞洲路九十巷十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士林、彰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