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返還融資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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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
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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