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汪裕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