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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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同志工程有限公司、黃光如、陳春吟
、甲○○、黃世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玖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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