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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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蕭壬宏律師
劉韋德律師
被 告 百年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頭份鎮○○路一一六七號
法定代理人 蘇海德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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