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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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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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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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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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慧純 │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陸仟貳佰柒拾陸元│ZB七九九一五七│ │
│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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