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3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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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邱奇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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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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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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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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