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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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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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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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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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貳拾伍萬玖仟玖佰│NS0八0二九一│ │
│ │限公司 林文英 │ │ │壹拾玖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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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捌佰肆拾貳元 │NS0八0二九一│ │
│ │限公司 林文英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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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貳拾貳萬陸仟柒佰│NS0八0二九二│ │
│ │限公司 林文英 │ │ │柒拾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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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叁仟陸佰貳拾柒元│NS0八0二九二│ │
│ │限公司 林文英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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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貳仟陸佰柒拾叁元│NS0八0二九四│ │
│ │限公司 林文英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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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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