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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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二號
聲 請 人 景翔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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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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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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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翔舞台設計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建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萬叁仟壹佰伍拾│IV七0三一九七│ │
│ │司 │支庫 │ │貳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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