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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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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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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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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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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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柏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玖萬元 │AA一三七六一一│ │
│ │司張清和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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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柏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貳拾柒萬元 │AA一三七六一一│ │
│ │司張清和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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