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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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為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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