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甲○○ │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壹萬元 │CL一0二四六三│六個│
│ │ │ │ │ │五 │月 │
├─┼─────────┼─────────┼───────────┼────────┼────────┼──┤
│2│甲○○ │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壹萬元 │CL一0二四六三│七個│
│ │ │ │ │ │六 │月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