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9
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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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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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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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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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 │壹 │陸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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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 │壹 │玖佰玖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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