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6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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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泰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高秋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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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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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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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壹佰零貳萬貳仟捌│JAA一二九四0│ │
│ │司 廖黛若 │愛分行 │ │佰貳拾伍元 │八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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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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