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保險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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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被 告 Mexican
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
。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本院認被
告Mexican Line LImited欠缺法定代理權而可以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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