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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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本件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折合銀元
玖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
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肆
仟捌佰壹拾柒元伍角,折合銀元壹佰參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伍角,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乙○○、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各自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肆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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