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