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