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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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管理中心等二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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