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9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5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原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錦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