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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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五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事件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影本在卷可稽,自應
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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