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8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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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九號
原 告 展隆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名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太電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
伍仟零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零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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