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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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中華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電商事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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