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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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叁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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