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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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
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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