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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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乾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橋
送達代收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岡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捌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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