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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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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