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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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拾萬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壹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法、法定代理人及
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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