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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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
零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壹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陸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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