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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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慧芬、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元、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元、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合計新台幣玖萬參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並陳報起訴時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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