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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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崑
訴訟代理人 林登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柒萬零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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