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鍍鋅股份有限
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零壹萬零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零陸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